各县(市、区)住建局(建设局),市直有关企业:
为强化建筑市场管理,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省住建厅《建筑业企业(单位)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》(粤建市函[2010]444号)的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定于2011年5月上旬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核查依据
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59号);
二、核查对象和时间
1、全市已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。
2、2011年5月上旬,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
三、核查的主要内容
1、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资质(资格)标准;
2、经营场所和设备、设施是否符合资质(资格)标准;
3、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或银行授信是否符合资质标准;
4、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(包括质量管理、安全生产管理、档案管理、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);
5、经营管理情况(包括合同管理、劳务管理、工资支付管理、诚信等情况);
6、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。
四、被核查企业(单位)应提供下列资料
1、工商营业执照、企业资质证书;
2、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、职称证书(注册证书)、劳动合同和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的社保证明;
3、企业验资报告、年度财务报告;
4、近三年的产量、产值,购销合同、质检证明或备案资料;
5、企业生产用地的国土证或租赁合同;
6、机械设备、设施的发票或实物;
7、获表彰文件或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;
8、企业章程、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;
9、其他有关资料。
五、结果处理
核查结论分为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三种。核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(单位),责令限期整改,不收回资质证书;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(单位),限期整改,整改期间暂收回企业资质证书,企业暂停生产,不得新申请资质(含增项和资质升级)。整改合格的,发回资质证书,撤销以上限制。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,按程序撤回资质。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,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处理建议。
核查工作结束后,将汇合其它建筑业企业的核查结果进行通报,并抄报省住建厅。
六、核查工作要求
1、本次核查由我局组成专项核查组到企业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,各有关县(市、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。请各有关县(市、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核查企业各指定1名联系人,联系人名单、联系人电话于4月29日前报我局科技教育科。
2、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,填写建筑业企业(单位)资质核查表(附件),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做好该项工作,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,应予以说明。被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,一经查实,按不合格企业处理。
联系电话:3328605
传真:3340234
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